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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洁月嫂薪资高达两万却7天虐婴20次保姆虐童案有哪些BG真人法律难题?

时间:2023-04-06 07:38:41 作者:小编 点击:

  BG真人BG真人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加深,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工作往往占用了人们大量的空闲时间,而无暇顾及家庭,家中需要照顾的老人、小孩也自然成了上班族头痛的问题。

  面对这一问题,大部分人都只好请家里的老人来帮忙。但也有部分人或是希望孩子获得更专业的照料,或是老人自顾不暇的原因,选择了聘请保姆,月嫂行业也由此迎来了井喷式发展。

  但随着井喷式发展而来的,却是月嫂行业缺乏监管的乱象。部分害群之马混入其中,借着做保姆的机会虐待儿童,使得相关案件频频发生。

  出于对相关案件的恐惧和对孩子健康的担心,部分高收入家庭开始选择用高薪聘请在他们看来足够专业的月嫂,以便规避孩子成长的风险,但事实却可能不尽如人意。

  去年11月,家住西安的田女士平安诞下了一名男婴,全家喜气盈盈,庆祝着新生命的诞生。

  在出了月子中心后,田女士觉得照顾自己孩子的月嫂肖某非常精心细致,便决定继续雇佣她照顾孩子。

  但由于此前夫妻二人和会所有过冲突,产生了矛盾,这次合同的签订是肖某单独签订而非经过中心。

  在合同签订后,肖某从今年一月份开始在田女士家工作。同时不放心的田女士还在房间内安装了监控,这也为之后二人的冲突埋下了伏笔。

  1月23日BG真人,一直对肖某十分满意和感谢的田女士却意外发现了肖某有疑似虐待孩子的行为,她偶然通过监控发现肖某疑似用力挤压婴儿。

  田女士随后报警并在警方的建议下对婴儿做了检查,令她没想到的是,婴儿身上又被医院检测出了摔伤!

  愤怒又恐惧的夫妻二人随后又调取了监控录像,虽然由于设备原因只能调取七天内的录像。但结果还是让他们震惊不已!

  监控内的肖某在夫妻二人面前时判若两人,不时摔打、挤压、辱骂婴儿,据夫妻二人统计仅在这七天内,相关虐待行为就有二十多次。

  截止到案发时,田女士共向月嫂转让薪酬19350元。而肖某虽然请求田女士夫妻原谅,但夫妻则明确拒绝。目前西安警方正在进行调查取证。

  事实上,此类案件当然不是第一次发生,部分家政服务人员的偷盗、虐待等行为屡有报道,但在后续处理上却往往不尽如人意。

  要分析如何解决,自然需要先分析此类案件难处理的原因。同时结合本案情况,对于雇主侵权的情况暂不做讨论。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侵权问题,案件难以处理的根本原因在于证据的收集。在此前报道的案件中,有雇主从月嫂包中搜出自己的首饰和各种各样家中没有的药物。

  就此,雇主夫妻怀疑月嫂偷窃家中财产,并且有偷偷给孩子吃药的嫌疑。但在报案后,该月嫂却因证据不足被当即释放。

  原来,由于没有其他旁证,夫妻难以证明首饰是从月嫂包中搜出,而由于医生告知夫妻对孩子体检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夫妻也难以选择提取药物方面的证据。

  最终,由于该案缺乏旁证,月嫂徐某被释放后即失踪,不论是月子中心还是雇主都难觅踪影,此案也就此不了了之。

  而对于缺乏证据的情况,许多雇主如同本案的田女士等人一样,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安装监控的方法家政保洁,就像现在的很多幼儿园一样。

  如果雇主和保姆本人商议过了,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部分雇主或出于不信任保姆或出于害怕其不同意的考虑,却会私自安装监控。

  这一部分雇主往往会以这样的理由为自己辩护:这是我自己的家,安装监控难道还要别人同意吗?而且我的目的是为了照顾宝宝,又不是偷窥保姆。

  但这样的辩护在法律上是苍白无力的。保姆即便在雇主家中亦有自己的隐私权BG真人,如果说客厅等环境尚处于灰色地带,卧室则显然不属于公共区域。

  当然,保姆如果不是住家保姆,而是小时工,则一般来说家庭内部除卫生间外,应都属于工作区域,也就不存在这类隐私问题。不过以本案一月两万的高价,肖某是住家保姆的可能性应该较大。

  而一旦推导出监控区域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除了雇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之外,更重要的是与虐待儿童有关的刑事证据也受到了污染。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对于这一类证据是否能够适用,暂时还是模糊不清的,这是因为我国大部分民众对“非法证据排除”不愿接受,更愿意追求实质正义而非程序正义。

  世界的司法潮流也是倾向于将这类非法证据排除在外,因此使用这种手段获取证据,败诉的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治的进步,必然会越来越大。

  而对于这一困难最为合适的解决方式,显然是对于自己安装监控的行为提前与保姆告知并协商,如此虽然会招致部分人员的反对,但也对其有警示的作用。

  同时,提前告知的做法也维护了自己监控行为的合法性和保姆的正当权益,使自己面对以后可能发生的矛盾能更容易解决,不会使自己也处于违法的尴尬地位,显然利大于弊。

  对于相关案件来说,当事人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但要将其上升为刑事案件,则更为困难。其主要涉及两罪: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

  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由于需要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在一般案件中鲜有发生。毕竟一般来说如果造成轻伤,孩子父母几乎一看到就会发现,作案者为了保住工作显然不会这么做。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法中,虐待罪都被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即只有属于家庭的身份的人才有可能被定为此罪,但保姆显然不具备这种身份,也就不构成此罪。

  这种情况直到《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才有所缓解。在该修正中的此罪名条款下,将虐待罪的身份扩大至“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保姆显然属于此类。

  但对于这一修正,仍有部分学者和律师持不同观点,认为其是对罪名身份的缩小而非扩大,其身份条件应解释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家庭成员”。

  对于这两种观点,作者更为支持扩大的解释。在实际情况中,保姆、月嫂往往会比父母、子女和被监护人接触的时间更长,其监护职责使其承担此罪名的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如果不使相关人员以虐待罪被惩处,那么此类案件显然会堕入无罪可判的情况,这无疑会使当事人和受害者遭到极大的二次伤害,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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